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208293号“美茂君MEIMAOJ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62号
申请人:长春市四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8293号“美茂君MEIMAOJ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06850号“美資縁及图”商标、第6502123号“美丽谷及图”商标、第29238127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