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治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29331号“几治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65号

       

      申请人:颜芳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9331号“几治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99698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