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3168074号“ASC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4768号重审第0000000303号

       

      申请人:兰普利诺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4768号《关于第23168074号“ASC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2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高院)提出上诉,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由于商标局引证的第5884481号“AS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基于情势变更情形,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应予以撤销,故一审二审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