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49363号“摩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16号
申请人:杭州摩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9363号“摩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62237号“魔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于2019年9月27日转让于本案申请人,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丰璟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