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园春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5891800号“梨园春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463号

       

      申请人:济南三千茶农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对第15891800号“梨园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致力于茶叶行业,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近年来,申请人打造“梨春”品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使用和推广,同时申请人已经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注册了“犁春”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梨春”及在先注册的“犁春”商标相近,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并不涉及相关商品,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使用,显著性较高,经过多年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基于被申请人在先合法权利,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及“梨园春”的介绍、关于印发河南广播电视台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行政判决书。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河南电视台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非剧院、非电视演播室用照明设备出租;动物寄养;快餐馆;茶馆;汽车旅馆服务上。该商标于2019年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河南广播电视台(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犁春”商标注册号为28853186(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不是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梨春”、“犁春”商标,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