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886771号“银之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21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6771号“银之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5619号“银豆”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