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35673号“六味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15号
申请人:四川六味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5673号“六味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784号“六味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385号“六味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23627号“六味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8876号“六味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六味坊”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六味堂”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文字“六味斋”在汉字构成、表现形式、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火腿、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