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307545号“WET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02号

       

      申请人:为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皮皮云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07545号“WET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972882号“WETRAN”商标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