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RGENT PAYM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7955号“EMERGENT PAYMEN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749号

       

      申请人:EMERGENT PAYMENT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7955号“EMERGENT PAYM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9406号“Emergent Pay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仅地址不同,申请人已提交地址变更申请。二、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7844号“EMERGENT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企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签署共存协议。三、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决定放弃提交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将会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局网站显示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信息及翻译、引证商标二驳回通知及翻译、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申请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及翻译。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EMERGENT PAYMENGTS”可译为“新兴的支付”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EMERGENT PAYMENGTS”可译为“新兴的支付、紧急的支付”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