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096594号“巴黎圣哲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25号
申请人:巴黎圣日耳曼足球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96594号“巴黎圣哲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074850号“圣哲曼shengzhe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总部位于法国巴黎,含有文字“巴黎”具有合理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巴黎圣哲曼”,申请人所在地即为法国巴黎,并且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巴黎”地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帽;鞋;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班丹纳方绸(围巾);短围巾;游泳裤;十字褡;领带;围巾;手套(服装);游泳衣;睡眠用眼罩;柔道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班丹纳方绸(围巾);短围巾;游泳裤;十字褡;领带;围巾;手套(服装);游泳衣;睡眠用眼罩;柔道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第35类及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张苏明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