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452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26号
申请人:山东诚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5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93008号商标、第9140007号商标、第12044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不同,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