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807350号“悦幸福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07号
申请人:贵州欣安吉纳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伟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20807350号“悦幸福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易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本身不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质量等产生误认,亦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综上,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