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Sanj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245611号“楚Sanj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21号

       

      申请人:上海三君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45611号“楚Sanj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1004号商标、第1267738号商标、第14882784号商标、第7392246号商标、第8813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外形、设计理念、含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片、门店图片、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卫生护垫;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左侧相对独立排列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文字“楚”与引证商标二“楚楚”在文字呼叫、予消费者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纸巾;卫生护垫;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