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35514号“春壹土猪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17号
申请人:钟权福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5514号“春壹土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显著性非常强的臆造名词,不表示任何产品特点,消费者易于识别,且不具有误导性,也不会造成误认。在先已经存在大量与申请商标构词特征相似的“土猪”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的统一性,申请商标理应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土猪”,指定使用在“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