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533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11号
申请人:上海晨启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3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65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构图设计、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且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大量的使用与宣传,获得了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截图、有关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