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48017号“鸭三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07号
申请人:陈轩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8017号“鸭三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