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59114号“卡奇斯KAQIS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06号
申请人:成都尚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9114号“卡奇斯KAQI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87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且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截图、有关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