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10308号“JZ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826号
申请人:深圳市吉之钻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0308号“JZ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其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经被广泛识别,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61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细节及整体含义等方面有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JZZ”,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