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02965号“爱品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825号
申请人:云南繁华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顺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2965号“爱品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34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区别显著,实际使用形式区别更大,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经营行业跨度大,实际使用领域不同,申请人认为两者完全可以共存。申请人把与连锁餐饮相关的类别全都申请了,目前第29类、43类已经公告,申请商标第35类作为申请人宣传推广、招商加盟使用是必不可少的配套类别。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悦与阅词义解释、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简介、有关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商标使用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