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80155 -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81号 - 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80155号“48H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81号

       

      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0155号“48H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识别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1059号第41类商标、第9297167号商标、第9297173号商标、第3321726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60365号第41类商标、第159954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HRS”,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48Hrs”可译为“48小时”,与引证商标六“48小时”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代表大会、专题讨论会及类似活动的安排、培训、娱乐、、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