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345346号“寺库大牌实验室SECOO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80号
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345346号“寺库大牌实验室SECOO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9711号商标、第133899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寺库SECOO”,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寺库”,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