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果飘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180578号“百果飘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871号

       

      申请人:李耀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0578号“百果飘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4556号“百果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95903号“百果芳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果飘香”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百果香”、引证商标二文字“百果芳香”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