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59226号“BUR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739号
申请人:燃烧生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226号“BU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8424号图形商标、第15944837号图形商标、第20250916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孟伊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