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143862号“安衡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05号
申请人:陕西安恒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3862号“安衡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657669号“安恒信ANHENG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注册人不具备从事药品批发与零售相关服务,其商标不具备使用的可能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信用查询报告、在先注册商标证、申请商标的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