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01642号“即刻电音PLU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182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1642号“即刻电音PL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即刻电音》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档原创电音节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4668号“即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有多件包含“即刻”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视频专题页面、音乐专辑页面、互联网相关搜索结果截图、百科词条、社交媒体讨论页面、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即刻电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即刻”,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两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伞、手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