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238909号“两只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12号

       

      申请人:上海华霖水族器材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受让人:深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美筑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6日对第20238909号“两只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Two Little Fishies品牌的创始人及在国内相关产品的总代理,负责该品牌的推广及销售等活动。1、争议商标完整包含Two Little Fishies.Inc公司的名称,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2、“Two Little Fishies”品牌经申请人大量推广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引起消费者混淆。3、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不正当行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代理授权书;
      2、Two Little Fishies.Inc公司证明文件;
      3、互联网检索结果截图;
      4、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钙盐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20日。2019年3月4日经核准,引证商标被转让给深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
      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进行充分举证,故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钙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致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另,如前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