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83422号“老王珍品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23号
申请人:广州天未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3422号“老王珍品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5732号“老王TRYLW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老王珍品”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老王”,且未形成其他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