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龙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38302号“七彩龙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27号

       

      申请人:宁波荆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8302号“七彩龙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8925号“七彩龙QC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七彩龙临”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之一“七彩龙”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钱包(钱夹)、公文包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