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营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07042号“云上营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558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07042号“云上营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9688号“云上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75860号“云上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964555号“云上瑶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的相关设计情况与宣传图片复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糕点、方便米饭、食用淀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年糕、茶、甜食等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中文文字“云上营家”组成,引证商标一、二均由纯中文文字“云上人家”组成,引证商标三由纯中文文字“云上瑶家”组成,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视觉、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小源
    刘辰
    凃嘉雯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