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761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261号
申请人:绿色乡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61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6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14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全国企业信息信用网截图、引证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