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955251号“6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66号

       

      申请人:西安润慈海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5251号“6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3137号“视讯VIDEO6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72739号“68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395765号“68同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17679号“68互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30061614号“68同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显著识别文字“68”,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法律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