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05556号“避风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60号

       

      申请人:泉州振兴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5556号“避风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80858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娇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