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49446号“SPRU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60号
申请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诚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9446号“SPRU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6563号“云杉 SPRU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7017号“THE SPRU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国际注册第1376073号“THE SPRU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美莱网品牌介绍PPT及宣传册;2、2016年至2018年美莱SOS精准扶贫白皮书。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