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芮克IMER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10626号“埃芮克IMER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57号

       

      申请人:浙江埃芮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0626号“埃芮克IME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93673号、第4607170号、第7585143号商标在呼叫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