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16616号“日商镰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33号
申请人:北川和宏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6616号“日商镰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来自汇镰股份有限公司,系一位日本籍商人,故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简历;2、作品登记证书;3、汇镰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商标产品的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日商”二字,其指定使用在中央处理器(CPU)、微处理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指定商品的提供商与日本有关,或指定商品来源于日本,进而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