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岱文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00946号“海岱文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22号

       

      申请人:山东海岱传统文化研究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0946号“海岱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9579号“海岱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38153号“岱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45874号“海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2762688号“海岱大讲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海岱”,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辅导(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