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31279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93号 - 申请人:深圳市鼎尚文化传承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312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93号

       

      申请人:深圳市鼎尚文化传承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12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9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