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莓蓝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78139号“莓蓝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50号

       

      申请人:天津市源兴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8139号“莓蓝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与可辨识度,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整体文字构成与蓝莓不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莓蓝香”构成,使用在指定的“蓝莓果酱”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蓝莓果酱”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