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10350号“优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92号
申请人:重庆市优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0350号“优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商号,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商标,暗示了申请人关注产品质量、传递社会正能量等信念,具有极强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优塑”使用在指定的塑料板、塑料杆等商品上时,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优良的塑料”之意,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