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465316号“EuroCave 尤勒凯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95号
申请人: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5316号“EuroCave 尤勒凯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83950号商标近、第614525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16277号商标、第1193796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48256号“EUROCAVE”商标、第339237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之间已获准共存,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申请商标已取得版权登记。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英文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进行了版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