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983775号“口袋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30号
申请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3775号“口袋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属于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由于其所处行业特点,申请的商标数量稍多,但并未超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并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主要从事网络文学的发展,名下有大量优秀作品,且投入大量精力进行作品的IP以及周边产品开发,使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将作品名称进行商标保护是重要的保护无形资产的手段,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面临严重的商标抢注现状,只能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其名下商标均有合理来源,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非申请人囤积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名下部分商标列表及授权协议;被抢注商标信息;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部分维权措施列表;申请人工商登记详情;申请人登记信息及股权信息;申请人行业特点的有关介绍;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有关领导视察图片;媒体报道;申请人获奖情况;有关商标注册证书及受理通知书;周边产品开发的报道;有关商标列表;相关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3000余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
经复审认为,经查,申请人虽然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3000余件商标,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可知,其主要从事网络文学的发展并进行作品的IP及周边产品开发,其将名下的多个作品名称及周边产品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其行业特点及经营所需,故其申请注册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