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58604号“YSL LIB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32号
申请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604号“YSL LIB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8780号“Le lib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国家图书馆网站“YSL”为关键词相关文章及检索报告、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于1992年在化妆品及化妆用品上在先获准注册第158573号“EAU LIBRE”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均包含“LIBRE”,但考虑到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中“EAU”意指“水溶液(尤指香水、利口酒)”,该在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应为“LIBRE”,本案申请商标以独特表现形式的“YSL”字母为背景,突出显示的字母“LIBRE”与其在先已注册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LIBRE”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