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38788号“新东方青少国际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90号
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8788号“新东方青少国际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1452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38637号商标、第21139010号商标所有人北京德信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北京德信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