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451222号“好帮家 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34号
申请人:晋江市朗天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1222号“好帮家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59518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6408号商标、第33225268号商标、第32894592号商标、第10463268号商标、第10164551号商标、第8824810号商标、第17957275号商标、第2742528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