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ONGZHU.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681449号“WWW.LONGZHU.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94号

       

      申请人:太仓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81449号“WWW.LONGZH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仅争取在0901群组“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将不再论述与第760554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227698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相关内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4285号商标(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摄影机、动画片商品上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上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音频视频接收器;电视机;放映设备;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音频视频接收器;电视机;放映设备;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未放弃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