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重督君府西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9654100号“味重督君府西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16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秋起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对第19654100号“味重督君府西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汾”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申请人及其“汾”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争议商标由“味重西凉”与“督君府”构成,其中“督君府”即“督军府”是申请人所在地山西的著名历史文化景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督军府”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且易造成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是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对“味重西凉”牌匾的所有权,仍然设计出完整包含“味重西凉”文字的争议商标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极大程度的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基于“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形。五、争议商标出现在市场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证书;2、汾阳县志摘页;3、媒体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开胃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食用酒精;烧酒;清酒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6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均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味重西凉”牌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将“味重西凉”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所主张的其对“味重西凉”牌匾的所有权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范围,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对商品的品质、用途、产地等不具有描述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汾阳县志》及山西新闻网等书籍、网络媒体均记载或报道了汾酒在巴拿马博览会上获奖,阎锡山赠予“味重西凉”牌匾之事。而山西督军府旧址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曾为阎锡山府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山西省,对申请人“汾酒”知名度及上述事实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商标,经设计后易被识别为由“味重西凉”及“督君府”组成,其申请注册难谓巧合。由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六十多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被申请人亦将汾酒创始人“王协卿”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效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