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699505号“C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7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9505号“C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683号“C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已被他人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提出撤销申请,若其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企业荣誉、申请商标由来介绍、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CSS”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CS&S”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会议、流动图书馆服务.课本出版业(除广告宣传册之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