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化泉YU HUA Q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85701号“羽化泉YU HUA Q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13号

       

      申请人:江苏良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5701号“羽化泉YU HUA 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602号商标、第24716637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