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05155号“LOUANGE由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50号
申请人:由喜刚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5155号“LOUANGE由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18992号“柚歌 YOUGE”商标、国际注册第851273号“LANGE PARIS及图”商标、第7074320号“LOANGS”商标、第5041110号“兰蕊 LANGE及图”商标、第12350473号“菲莎尼尔及图”商标、第30235159号图形商标、第7035923号“纤美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的商业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进行区分,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1月20日,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仍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六现在“洗洁精;鞋油;香料;牙膏;香”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由歌”和字母“LOUANGE”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文字“由歌”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柚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