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2403803号“维卡 WEIK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99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百佳居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2403803号“维卡 WEI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金属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注册,则申请商标与第1080266号“维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776665号“维卡木”商标、第8425572号“维卡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异议复审审理均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金属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水泥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金属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非金属门、塑钢门窗”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1月13日